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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之友章程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之友章程
第一条 “博物馆之友”是为了支持、帮助和赞助博物馆而建立的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。为了促进博物馆的发展,扩展博物馆社会教育功能,拓宽博物馆与社会的交流渠道,特成立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之友组织,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凡热心博物馆事业,支持、帮助博物馆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,经审核通过后成为“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之友”会员。 第三条会员权利: 1、普通会员 (1)获取最新展览资讯及活动预告,免费参观本馆的基本陈列展览、临时展览; (2)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公众讲座及教育活动; (3)受邀出席本馆学术讨论会等学术活动; (4)购买本馆销售的各类宣传品和纪念品可享受优惠。 (5)参加“博物馆之友”组织的各项活动; 2、荣誉会员 对本馆及社会有杰出贡献者,可成为本馆荣誉会员,享受普通会员的全部权利,并可享有以下权利: (1)受邀出席重要展览的开幕式; (2)经本馆同意,在专家指导下鉴赏本馆库藏文物; (3)个人撰写的学术文章经审定可在馆网站上发表; (4)参与并协助我馆进行相关方面的专题研究和讨论。 第四条会员义务: 1、自觉遵守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的相关规章制度。 2、致力于博物馆的发展,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,宣传博物馆文化。 3、凭证享受各项权利,会员证仅限本人使用。 第五条会员管理 1、“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之友”的日常管理由本馆社教部负责,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馆填写“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之友”申请表,经过审核通过后将颁发会员证件。荣誉会员由本馆向符合条件的人士发出入会邀请,暂不接受主动报名。 2、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,从获得会员资格日起算,有效期满则需提出申请,经年审通过后可继续享有会员资格。会员证不可为营利使用,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,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 第六条会员在行使权利时由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并作必要的记录,由办公室汇总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。 第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最终解释权属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。
黑龙江北方民俗博物馆 2014年8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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